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为各族人民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消除障碍,营造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