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挑拨和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依法打击破坏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