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从事各类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