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自治州、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三)在本单位、行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推进群众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