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任务,对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坚持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调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做好群众工作、拥军优属工作、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