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