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修改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相关技术导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用地手续、核准规划许可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手续的;

(四)其他不履行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