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处以五万元罚款;违法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