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特别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工业遗产规划保护方案,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工业遗产建筑的改造、维护、修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固应当运用原有或者相似材料,保存原有风貌,保留时代记忆;(二)进行内部装修不得破坏建筑整体风貌和结构形式,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