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根据历史文化价值和保存现状,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分类保护。

传统风貌建筑的建筑构件因倒危、损毁需要更换、修复的,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