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特别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严格控制成都历史城区开发强度,住宅用地总容积率不得超过2.5,棚户区改造住宅用地总容积率不得超过3.0。成都历史城区内,临主要河道、临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的特别地区住宅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控制其建筑高度以及临开敞空间的距离,其总容积率不得超过1.5。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