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严格控制成都历史城区开发强度,住宅用地总容积率不得超过2.5,棚户区改造住宅用地总容积率不得超过3.0。

成都历史城区内,临主要河道、临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的特别地区住宅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控制其建筑高度以及临开敞空间的距离,其总容积率不得超过1.5。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