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人文景观风貌保护第四十条有效新建建筑风貌应当充分体现天府文化、地域特色和时代风尚,项目整体环境应当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品质,营造人性化的空间环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