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的管理要求,引导和规范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的配置和维护。

在文化、体育、航站楼、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和重要街区、广场、公园等开敞空间,应当配置突显本市地域文化特征的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或者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等特色艺术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