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于城市道路的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地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使其符合相关区域景观风貌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