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城市管理、经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架空管线、过街天桥、桥梁、通信基站、地铁出入口等地上市政公用设施的风貌管理,并在选址、外观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并结合周边景观进行美化处理。

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迁改下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