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人文景观风貌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城市景观照明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广场等建设项目的景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涉及文物的建筑设计与施工应当满足文物保护要求,确保文物安全。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经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