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的理念,建设区域级绿道、城区级绿道、社区级绿道,构建集生态保护、体育运动、休闲娱乐、文化体验、应急避险等功能为一体的天府绿道体系。城市规划区内绿道应当统筹协调周边建筑,突出沿线文化景观特色和休闲游憩功能;城市规划区外绿道应当保护自然肌理,展现自然田园景观风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