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公园体系建设:(一)以龙门山、龙泉山为主要载体,规划建设山地游憩公园、城市森林公园;(二)以河流、湖泊、水库等为载体,规划建设湖泊湿地公园;(三)以历史遗迹、考古发现为载体,规划建设遗址公园;(四)在城市中心和产业功能区中心规划建设综合城市公园;(五)在城市科学合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