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公园体系建设:

(一)以龙门山、龙泉山为主要载体,规划建设山地游憩公园、城市森林公园;

(二)以河流、湖泊、水库等为载体,规划建设湖泊湿地公园;

(三)以历史遗迹、考古发现为载体,规划建设遗址公园;

(四)在城市中心和产业功能区中心规划建设综合城市公园;

(五)在城市科学合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