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技术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分别编制分区景观照明实施规划,合理布置高层建筑群的轮廓、立面以及顶部照明。

景观照明的详细设计应当遵循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技术导则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