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城市设计;确需修改的,不得缩小保护范围、减少城市景观风貌要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