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山连两翼的城市整体空间格局和人城境业和谐统一的公园城市形态,规范空间景观秩序,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的规划和管控。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