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风貌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