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需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古城保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