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阆中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