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阆中古城保护区内居住和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开展或者参加消防演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