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机动车通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城管、救护等特种车辆和为旅游服务的专门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