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阆中古城保护区内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古城保护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阆中古城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阆中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会同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就消防设施、器材配备、装饰装修材料,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系统、消防物联技术和联防联控机制等予以规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