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阆中古城环境协调区内水上建(构)筑物、城周山体建(构)筑物等的布局、高度不得影响阆中古城的视线通廊,形态、色泽风格等不得影响古城的整体风貌。阆中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协调区内的景观、水体、林草植被、地形地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