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阆中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建(构)筑物群体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泽风格等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

对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构)筑物和破坏建设控制区历史环境的建(构)筑物,依法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