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并征求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报阆中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前款所称不协调建(构)筑物,是指不符合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体量、形态、材质、色泽风格等与阆中古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