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