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划,经南充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和修订阆中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与阆中市国土空间规划、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充分听取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交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