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八条有效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