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宗教团体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