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