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六十六条有效外国人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团体、建立宗教办事机构、开设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