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六十五条有效外国人提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申请,经确认当地寺观教堂无法提供服务的,召集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