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外国人提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申请,经确认当地寺观教堂无法提供服务的,召集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

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