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六十三条有效在本市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许可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