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六十一条有效全市性宗教团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境外人士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讲经交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签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