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六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进行经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其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