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