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全市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