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申请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