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申请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