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