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