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