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市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