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爱国爱教、正信正行;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反对邪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